
解读我国软件企业税优惠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中国入世后,国际经贸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近年来,中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反补贴调查形势。补贴是各国政府实现经济、社会目标的手段,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现实地存在。此外,补贴问题往往与税收优惠特别是出口退税和减免税存在紧密的关系,我国正处于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名目繁多,也是造成反补贴调查加剧的重要因素。目前反补贴调查的领域集中在钢铁、轻工业等方面,那么对于蓬勃发展的软件行业来说,其推出的一系列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与WTO规则相左呢?鼎韬将结合我国软件行业现状,深入研究WTO的补贴规则与税收优惠的关系,分析我国软件企业税收征收优惠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问题,以便在软件产业的发展的同时,符合WTO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同时对我国的税制改革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有所裨益。
首先,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鼓励本国软件和服务出口的普遍做法,以印度为例, 无论本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进入了软件园区,印度政府都实行系列优惠政策,此外,在印度已经有19个邦规定,对软件技术和产品进出口都免税,以此鼓励本地和国外的软件企业创业。基本内容包括:实行零税赋政策,政府对软件产业实行零关税、零流通税和零服务税,允许出口商选择缴纳关税的方式,免除进出口软件的双重赋税;对于出口企业,可从总收入中减免50%出口利润税,2003~2004财年度限定减免30%税,以后不再减免;计算机软件或电影软件、电视软件、音乐软件出口,可从出口总收入中减免50%出口所得税,2003~2004财年度限定减免30%税,以后不再减免;软件产品在未来3~5年内不征收销售税;凡软件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免缴所得税;外资控股可达75%~100%;为了提高进口计算机质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政府放宽了对计算机进口的限制,允许进口计算机技术的企业资产限额从2亿卢比降至100万卢比;放宽对计算机进口的限制,大幅度降低关税。接下来,具体了解下WTO关于税收方面的规则: WTO(GATT)在5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致力于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提供相对公平、稳定和充分竞争的环境,其所确立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处理国家间税收关系和涉及外国公民或法人征纳关系的行为规范。具体而言,WTO在税收上的约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即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税收惯例。它要求一国税收可以区分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的不同而设有不同的税种,不能因纳税人(即负税主体)的不同而税负各异,即不同国籍、不同资金来源的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
在全面理解WTO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如下几点值得注意:(1)该原则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间接税,对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种的国民待遇问题,则属于WTO规则未加规范的领域。因此,要结合国际税收规范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政府承诺全面理解税收国民待遇原则。(2)该原则所谋求的是给予同等纳税的义务,不受税收歧视的权利,但只要不扭曲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它并不限制基于本国政策给予外资和进口产品的税收优惠,也不限制对内资或国内产品征税和税率调整。(3)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根据各成员国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实行,而且在协议中一般都根据不同国家的开放程度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
2.最惠国待遇原则
它主要要求在货物贸易上,不仅税制、税收政策公平,而且要求税收征管、征收方法公平,以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关税环境。
3.市场开放的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该原则要求在WTO体制下、多边谈判的基础上,任何缔约国都要大幅度削减关税,消除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以不限制其他缔约国的商品和服务进口,开放本国市场。
4.公平竞争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用市场价格参与国际竞争,禁止成员国采用补贴或者倾销的办法。这一方面要求进口方在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时采用反补贴或者反倾销措施,同时对税收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税收优惠的实施提出了不破坏公平竞争的要求。
5.透明度原则
要求成员国通过在报刊上刊登或设立查询点或通知WTO等各种方式,及时公开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国缔结的足以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协定。WTO规则还特别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需要提高关税或者其他税、费的税率、费率,必须提前公布,否则不得实施。
6.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
在WTO规则中,根据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设置了种种例外条款,如幼稚工业保护条款,关税可较发达国家高,可继续享受普惠制、可利用“宽松条款”等等,无疑是WTO在追求实质公平方面的重要举措。在这一原则下,我国可以“合法”地利用其身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总体遵循一般规则的前提下,灵活利用这些“例外”优惠,赢得一个短暂的缓冲期。
根据WTO规则可以看出,我国税收制度较灵活,不违反WTO的主要原则。首先WTO 国民待遇只是货物贸易领域的普遍性原则, 在服务贸易领域只是对各国承诺开放的部门按承诺条件实施国民待遇, 而在投资准入领域不实行国民待遇。所以我国拥有充分的政策空间来选择需要扶持保护的科技产业。
其次, 在货物贸易领域内, 国民待遇也存在适用范围的问题。根据GATT 第3 条, 国民待遇适用于国内税及其它国内费用和政府管理措施两种情况。
具体说来, GATT 第3 条第2 款明确将国民待遇限制在对产品的税收上, 从而排除对个人或公司征收的所得税。所以我国在对高新科技产业进行税收优惠扶持时, 不能对其产品与外国同类或竞争产品实行差别待遇, 但可以对这些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 这并不违背WTO 国民待遇原则。例如, 我国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 年。在2002 年又继续给予优惠, 将免税年度由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改按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执行。
至于在政府管理方面, GATT 第3 条第4 款对政府管理给予了一个内容极其广泛的界定, 规定“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在进口入另一缔约方境内时所给予的待遇, 在影响其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方面, 在优惠上不得低于原产于本国的相同产品的待遇”。因此政府管理上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情况要比国内税复杂得多, 它涉及成员国国内经济政策与法规的许多方面, 但是要使这些政府管理的政策与法规按照第3 条规定的方式作出修改或纠正, 必然会遇到强大的阻力。例如近年来连续发生了两宗指控美国贸易法第337 条的案件。“第337 条”是专为美国私人企业投诉外国产品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设置的程序性条款, 而这种程序引起了一些外国公司的不满, 认为该程序在版权和专利上,和美国国内引起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同类程序比起来, 是对进口产品的歧视。WTO 专家小组审理案件虽得出不同的结论, 但均对该程序有非议之词。可是要迫使美国国会修改“337 条款”绝非易事。总之, 美国“337 条款”案表明一国实施的产业政策也许会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但在实践中仍可继续采用, 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这一点是值得我国某些将WTO 规则教条化的人深思的。
第三,WTO 国民待遇有许多例外条款, 我国可以运用这些例外条款合法地对国内高新科技产业进行保护。这些例外有政府采购例外、对国内生产者进行的政府补贴、第20 条“一般例外”和第21 条“安全例外”。
政府采购例外是指政府机构、政府部门为了政府目的而不是为了商业性再销售或者为了生产作商业销售货物者, 可以差别对待本国货与外国货。它是国际贸易中数额极大的一项例外。虽然现在有《政府采购协议》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制, 但该协议只对10 个加入国有效, 因而许多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实行了诸多保护规章和行政措施。例如在美国国防部采购时给予美国产品比外国产品高达50%的差价优惠, 加拿大也对采购本国货者给予10%的奖励。至于“政府机构”的范围, 与“为政府目的”一样, 可以作出很宽泛的解释, 不仅包括地方政府机构, 也可以是国家专营、国有化企业以及准公共事业单位等。所以, 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该项例外, 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时, 对需要保护的科技产业的产品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对国内生产者进行的政府补贴是一种对国内生产业的直接支持措施, 但要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约束下实施。整体上看,中国可以充分发挥其灵活性,采取相应措施,避开不利于中国软件发展的税收举措。
目前,我国软件产业国际竞争力尚需提升,优惠的税收政策保障是其发展的重要动力。中国软件产业总体发展较快,国内整个产业处于上升期,增长活力较强。但是从国际产业竞争上来看,中国软件产业和软件出口的竞争力并不强,与美国、印度、爱尔兰等国家相比差距明显,我国软件企业规模经济尚未形成。根据美国《Software》杂志公布的2009年全球软件500强中,前20家企业的软件与服务收入超过2700亿美元。2009年中国软件前百名企业的总收入达到2000亿美元,仅为IBM的三分之一。此外,中国软件产业技术水平较低,大多数软件企业和研发机构主要从事软件工程项目,缺乏核心技术。有些软件企业创新能力足够,但却缺乏足够的管理创新能力将研发产品付诸于实践。
由于国内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缺乏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此外,中国软件企业对软件工程缺乏有效的管理体系,缺乏严格的质量论证和规范化管理,不能有效与国际标准接轨。国内众多软件企业也缺乏国际品牌认知度,信用度偏低,国外发包方对中国的接包市场持谨慎态度,这使得中国软件企业很难承接国外大额订单。因此,我国国内软件出口环境亟待完善。我国从中央政府、部委到地方政府非常重视软件产业和软件出口的发展,也连续出台多项支持性政策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优惠政策并未完全落实下去,很多软件企业不能及时享受优惠,另一方面,中国软件出口的管理工作也存在诸多问题,软件出口管理部门繁多,出口流程手续繁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软件企业出口的效率和效益。
因此,针对中国软件的现状,建议行业专家和WTO专家对世界各国的有关政策和WTO各项规则和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建立税收支持的法理上的基础和依据;中国相关部门,在未来的实践中,也可逐步将直接的税收优惠,改变为间接的财政补贴,因为一般补贴性做法更具有隐蔽性,更有利于出口,而且不易调查取证。这都将有利于中国软件业、中国外包业国际地位的快速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