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韬观点:数字贸易产业全景研究(上)--定义与分类
2021-03-29 鼎韬
      全球正迈向数字化新时代。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在2019年发布的《A Brief History of Globalization》报告中提出,我们正进入一个被称为“全球化4.0”的数字驱动的全球化新时代。在这个时代,通过数字功能和人工智能实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成为主要输出品。
 
      全球贸易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传统贸易—全球价值链贸易—数字化贸易。数字化正改变着我们交易什么以及怎样交易,从数据交付到可以通过数字化便利条件实现更广泛的物理贸易。
表1:全球贸易的三个发展阶段
 
      一、广义的数字贸易
    
      2020年3月,OECD、WTO、IMF发布《关于衡量数字贸易的手册》,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通过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贸易”。
按照交易性质,OECD-WTO框架将数字贸易分割成三个组成部分:
 
  1. 数字订购贸易,强调“通过专门用于接收或下达订单的方法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买卖”。
  2. 数字交付贸易,强调“通过ICT网络以电子可下载格式远程交付的所有跨境交易”。
  3. 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主要指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的行为。
   
      在OECD-WTO框架中,我们可以发现,“数字订购贸易”所指向的是传统货物贸易方式的数字化,“数字交付贸易”指向的是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而“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则是指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方式。因此,OECD-WTO框架的定义的本质就是全部采用数字化技术支持或利用数字化技术本身所产生的贸易都属于数字贸易范畴,我们认为这是对于数字贸易广义的定义。
 
      无独有偶,早在2019年,鼎韬产业院发布的《数字贸易的定义》研究报告中,对数字贸易的定义也非常接近于OECD-WTO框架。
 
      鼎韬认为,所谓数字贸易,是指以数字形式或以数字技术作为基础工具所实现的有形的产品、货物和无形的服务的跨境交付。包括了数字化的贸易,数字支持的贸易和数字驱动的贸易三个核心范畴。
 
  1. 数字化的贸易: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实现的完全或主要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或物理产品数字对应品的跨境贸易形态,这也是狭义上数字贸易的定义。
  2. 数字支持的贸易:通过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产品和在线服务的跨境贸易以及电子支付。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服务范畴。
  3. 数字驱动的贸易:通过数据流实现的全球价值链、通过数字技术实现的智能制造等所有商业模式的可数字化操作的部分,以及所有行业中能利用数字技术去实现国际化的部分所形成的跨境贸易交付。
     
      其中“数字化的贸易”对应OECD-WTO框架中的“数字交付贸易”,“数字支持的贸易”对应OECD-WTO框架中的“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数字驱动的贸易”对应OECD-WTO框架中的“数字订购贸易”。
 
      二、狭义的数字贸易
 
      鼎韬研究认为,在狭义上,数字贸易专指数字化的服务贸易,即OECD-WTO框架中的“数字交付贸易”,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实现的完全或主要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或物理产品数字对应品的跨境贸易形态。以美国和中国为代表的全球主要贸易国家在对数字贸易的定义中,基本上都采用了狭义的数字贸易的标准。
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中,并不将数字贸易归入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17年发布《数字贸易的主要障碍》中,认为数字贸易不仅包括个人消费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以及在线服务的提供,还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并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内容、社会媒介、搜索引擎和其他等四大类。
 
      一是数字内容,如音乐、游戏、影像、书籍;
      二是社交媒体,如社交网络网站、用户评价网站等;
      三是搜索引擎,如通用搜索引擎、专业搜索引擎等;
      四是其他数字服务,如软件服务、在云端交付的数据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的通信服务、在云端交付的计算平台服务。
 
      中国商务部服贸司在《2019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对于数字服务贸易进行了定义,即数字贸易不同于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的产品及服务,是以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贸易新形态。
从具体领域来看,数字贸易包括三大类:
 
      ●软件、社交媒体、搜索引擎、通信、云计算、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服务;
      ●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
      ●以及其他通过数字交付的离岸服务外包等。
     
      鼎韬认为,广义的数字贸易定义过于宽泛,如果愿意的话,我们基本可以把几乎所有的全球贸易都纳入到数字贸易范畴中,这对于推动产业发展就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狭义的数字贸易,才是真正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全新贸易对象和贸易方式。因此,我们以狭义角度的数字贸易作为数字贸易定义和分类研究的基点。
 
      三、数字贸易的范畴和分类
 
      发展数字贸易,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是数字贸易,以及数字贸易到底包括什么的问题。特别是从国民经济分类角度,在统计上需要有明确的边界,这样才对行业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如前文所说,我们进一步从狭义数字贸易定义的角度深入思考,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数字贸易“天然”是服务贸易,而服务贸易并不“天然”就是数字贸易。在定义了数字贸易是什么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明确数字贸易的行业边界在哪里,即数字贸易都包括什么。
 
      数字贸易的分类,无论是美国的四类还是中国的三类,从产业内容来看其实大同小异,而且都是采用的列举法,均缺乏明确系统的分类。基于我国目前的产业及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和行业发展情况,鼎韬认为数字贸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主要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相关的软件和硬件服务,通讯、数据库及搜索引擎等信息服务;
  2. 数字技术服务: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服务,主要包括大数据服务、云计算服务、物联网服务、区块链服务和人工智能服务;
  3. 数字内容服务:以数字内容为核心,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传播渠道,以平台为模式的数字内容服务,主要包括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
  4. 数字中介平台服务:利用数字平台为商贸、金融、旅游及生活服务业等各个行业的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中介平台服务,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商平台服务、旅游和出行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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